淺論我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有之功能與發展 /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necessary func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entral authoritative agency of archives busines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陳碧珠 / Jessica Pichou Chen

我國「檔案法」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明令公布。「檔案法」的誕生,勢必有利於我國檔案事業之發展。根據「檔案法」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將在兩年內設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集中管理政府檔案。本文旨在探討我國此一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有之功能與發展,筆者擬先對檔案管理已較具制度及規模之美國檔案事業現況作一介紹,介紹之重點將以其聯邦政府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國家檔案與文書行政署」──之功能與發展為主,再就國內目前之檔案事業現況及所面臨之問題作一探討,進而對我國未來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需展現的功能及發展提出淺見,希望能供行政院在籌設此機關時之參考。

35_5